V观财报|浙富控股及董事长孙毅等被警示

内容摘要中新经纬3月31日电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富控股)31日盘后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中新经纬3月31日电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富控股)31日盘后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

《警示函(一)》显示,叶标作为浙富控股5%以上股东,曾实际控制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叶林),甘肃叶林为浙富控股关联法人。叶标未将上述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浙富控股董事会,导致浙富控股未准确认定关联关系,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与甘肃叶林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二)》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甘肃叶林曾系公司5%以上股东叶标实际控制的企业。2021年和2022年,甘肃叶林间接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2023年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2021年度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认定甘肃叶林为叶标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孙毅、时任总裁潘承东、财务总监李娟、时任董事会秘书房振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介绍,浙富控股是一家集团化运作、多元化布局、国际化经营的上市公司,业务领域涉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型清洁能源装备的研发和制造、多领域产业投资等诸多板块。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58亿元,同比增长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7亿元,同比下滑21.37%。

二级市场上,浙富控股31日收跌0.30%报3.35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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