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广州法院相关案件总量稳中有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高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3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去年广州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在总量上稳中有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高,其中部分涉消费类案件快速审结,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在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增加,其中经营不规范问题亟须治理。
以网络消费为例,部分商家对商品的性能、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与宣传明显不符。同时,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较为常见,也是该类案件纠纷持续占比较高的原因。
在服务类消费风险方面,预付式消费矛盾集中。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服务等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形式多样,暴露出“捆绑销售”“霸王条款”等行业乱象,“卷款跑路”“退费难”等现象时有发生。
据悉,去年广州法院通过专业审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翔表示,广州法院通过深化“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示范诉讼应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权路径,以优质司法服务为扩大消费保驾护航。接下来,广州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助力广州实现“广聚天下客、广卖天下货、广货卖天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快报记者 高京 罗琼 通讯员 张雅慧 陈诗媛 尹科
案例①
收货后申请退款又不想退货
法院:消费者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
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
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汤某对纠纷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故酌情支持公司的维权支出。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
在收到女包后,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不过,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
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
后期,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②
设置“连续打卡,全额返现”后不认账
法院:商家按照活动规则全额退款
谭某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动感单车”商品,并参加“连续打卡88天,全额返现”活动。
据谭某提供的APP运动记录显示,其在6月17日、18日完成了活动要求的运动量。不过,谭某发现该两日线上服务器异常,未同步记录其打卡信息,经与客服沟通未果,遂起诉要求某体育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
结果:法院认为,谭某的APP运动记录显示6月17日、18日的运动量符合活动要求,运动设备、时长等数据与日常习惯一致,结合某体育公司后台数据显示的APP卡路里信息,表明谭某该两日均有进行打卡活动。
某体育公司的活动公告和信息推送曾告知存在打卡断档风险,故谭某出现断档记录属于合理范围。从消费者角度看,APP运动记录是判断运动情况的便捷方式,谭某作为消费者难以知晓其数据是否成功上传。因此认定谭某已完成打卡任务,判决某体育公司按活动规则向谭某返还全额购物款。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运用物联网数据比对技术,认定消费者实质履行“打卡运动”义务,破解因系统故障引发的争议。裁判体现司法对新型促销模式的包容审慎态度,强调商家应以技术手段保障活动透明度,避免将技术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为数字化消费场景下的权益保护提供范例。
案例③
网购翡翠手镯货不对板
法院:不得以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
陈某通过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一款翡翠手镯。刘某在销售页面描述手镯有纹,并提供了手镯的视频。
陈某收货后发现手镯存在多处裂纹且内径尺寸与描述不符,遂要求退货退款。
刘某认为,裂纹为陈某自身造成,拒绝退款。陈某遂起诉要求刘某退货退款,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法院认为,经当庭播放手镯视频和对比手镯实物,正常播放视频无法看到对应的纹路,但将视频放大且慢放则可看到,说明案涉手镯在交付之前已存在陈某所主张的裂纹。
刘某虽已介绍手镯有纹,但经当庭比对,手镯实际存在多处裂纹而非自然纹路,且内径尺寸与介绍不符,严重影响价值,其行为构成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
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履行披露卖家信息等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刘某退还全部货款,陈某退还手镯。
典型意义:本案细化网络交易中商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明确出卖人需以显著方式披露商品关键信息,不得以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厘清平台责任边界,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买卖双方互信提供明确指引。法官也提醒消费者,购买价值高的商品,在收到货物后要拍摄视频,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沟通,并保存完整沟通记录。
案例④
婚庆业务摄影公司偷工减料
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某摄影公司长期从事策划创意、摄影服务等业务。
为婚礼留念,秦某委托该公司提供婚礼拍摄服务,服务总费用4500元,服务内容包括交付3-5分钟快剪、4-6分钟婚礼剪辑、一部40分钟以上的全程视频、附赠30秒婚礼预告。不过,该公司后来仅向秦某交付了3-5分钟即日快剪及附赠的30秒婚礼预告,其他成品经多次催促一直未交付。秦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果:法院认为,某摄影公司未依约交付全程视频及婚礼剪辑,构成违约。鉴于其已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交付了部分成品,故酌情判决退还服务费4000元。
此外,婚礼摄影的场景和人物不可再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超成本价值。
某公司未交付婚礼录像成品给秦某精神上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其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酌情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婚庆服务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凸显婚庆场景的不可逆转性与重要情感价值。判决警示婚庆行业需以更高标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服务瑕疵造成消费者终身遗憾,同时推动行业完善服务标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助力构建专业化、人性化的婚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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